為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》(以下簡稱《城建稅法》),明確自治區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,確保城建稅法順利實施,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了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政策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?,F就《通知》內容解讀如下:
一、起草依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》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,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第四條規定,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:
(一)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,稅率為百分之七;
(二)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、鎮的,稅率為百分之五;
(三)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、縣城或者鎮的,稅率為百分之一。
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,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,具體地點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確定。
根據上述授權,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,制發了《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政策的通知》,并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》同步施行。
二、主要內容
本《通知》共5條。綜合考慮保持現行政策延續性、公平稅負、便于納稅人納稅申報和稅務機關征管等,《通知》第一條明確了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、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地點;第二、三、四條明確了代扣代繳、代收代繳增值稅和消費稅、無固定納稅地點、納稅人跨地區預繳增值稅和實行增值稅、消費稅匯總繳納等特殊情形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地點,相關規定基本延續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政策;第五條明確了城市維護建設稅政策與今后國家相關政策的銜接。
三、執行日期
《通知》明確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。
原文鏈接:https://www.nmg.gov.cn/zwgk/zcjd/zzqzcjd/202108/t20210831_1868682.html